近年来,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为重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实现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20年,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市局决定在2021年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发布我市2020年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警示并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法经营,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
一、知识产权成果
(一)知识产权申请、拥有量呈大幅增长态势。2020年,我市国内专利授权量4641件,同比增长51.77%;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21.90%。商标申请9751件,同比增长21.09%,我市商标有效注册量27044件,增长25.55%。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个,至2020年底,累计71家企业(合作社)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发明专利授权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等多项指标位居粤东西北前列。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增长1.7倍。2020年,我市设立10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发布《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联席会议,签约12家合作银行,向3家知识产权贷款企业发放贴息26万多元,11家企业以75件自主专利权实现融资超过1.57亿元。57家企业进入风险补偿项目企业库,收到4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共计800万元的备案申请。
(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现零的突破。清远高新区企业—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成为清远第一家获此殊荣的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工作突出的企业授予的最高荣誉。经过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环节,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凭借雄厚的技术工艺储备、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从全国众多参评单位中脱颖而出,成功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我市还有8家企业被认定为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四)我市企业荣获第21届中国专利奖。2020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通报,我市美佳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一种光固化树脂及亲水润滑涂层与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获得第21届中国专利优秀奖。我市企业已经连续6年在中国专利奖项上有收获。
(五)“英德红茶”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互认互保产品清单。2020年9月14日,中欧双方宣布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简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根据协定,中欧双方各275个、总计550个久负盛名、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将实现大规模互认。该协定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英德红茶”入选第一批“100+100”产品清单,是广东省4个入选产品之一。
(六)加强特色优势产品保护,推动15个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连州玉竹”“连州溪黄草”“东陂腊肠”“东陂腊肉”“东陂腊猪脚”“东陂腊鸭”“阳山淮山”“阳山西洋菜”“阳山白及”“佛冈竹山粉葛”“飞来峡黑皮冬瓜”“九龙豆腐”“连山大米”等13个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连州碳酸钙”“连州硅灰石”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七)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建立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利用特色产业、区域及资源优势,发挥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全市共建成8个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覆盖各县(市、区),为全市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2020年组织宣传培训22场,走访企业391家次。
(八)建立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协作机制。2020年9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建清远市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机制。此举是清远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新举措,本次签约标志着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将建立进一步的协同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强强联合,围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开深度合作。
(九)多元化维权援助体系不断丰富。继我市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20年依托行业组织力量,在清城区、英德市成立2个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16名技术专家、律师组成调解员队伍。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属于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开展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有效解决企业举证难、诉讼周期长且成本高等知识产权纠纷问题。2020年,已提供维权援助4宗。
(十)成立市知识产权协会。2020年10月30日,清远市知识产权协会正式成立,42名会员参加并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监事)成员。
二、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阳山县某购物中心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10日,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阳山县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从位于广东佛山南海南国小商品城伟隆百货购进的5盒海狮牌除湿剂标注的专利号ZL200820005698.6,经查实是属于假冒的专利号,阳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阳山县某购物中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2020年10月,阳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立即停止销售海狮牌除湿剂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等行为均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对违反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者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二
英德市潘某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11日,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潘某某开设的茶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的售货架上拟使用的茶叶空罐外包装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英德红茶”的字样及专用标志、17个空罐外包装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全国十大生态产茶县”的字样及专用标志。经查,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申请和审核合格注册登记。潘某某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2020年12月,英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空茶叶罐18个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三
连南县高某某网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连南瑶族自治县高某某2017年起在连南县城开设日用商品购销部,自2018年起同意其外甥李某某利用其购销部《营业执照》在“阿里1688”平台注册为会员,开设网店,从事“植雅”牙膏网络销售,截止2020年3月3日,该网店共售出“植雅”牙膏122526支,成交金额33.8418万元。经商标注册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及证明,其网络销售的“植雅”牙膏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和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2020年3月24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查处其行为。因高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追诉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犯罪,案件于2020年4月26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案说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四
清远市某化工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维权援助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清远市某化工公司于2013年12月获得一种氧化剂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申请维权援助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在生产该产品时,遭到广州市某化工公司等多家公司仿造。由于缺乏专利侵权纠纷维权经验、取证难度大等,请求人于2020年12月向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及市专家库组成工作组,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专门召开会议指导请求人维权,出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意见》,在收集保存证据材料、加强举证力度、诉讼维权等方面提出建议。
【以案说法】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存在侵权对象多、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企业维权能力有限等困难,导致企业维权意愿低。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成立以来,致力于提高企业维权意识和水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和难度,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加强诉调对接、对符合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诉讼案件推行惩罚性赔偿等工作,有效促进了中小型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五
清远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维权援助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清远某科技公司于2014年9月获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在申请维权援助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发现大量侵权产品注入市场,并且产品注册商标遭到某某(广东)等公司仿造,并被多家同行业公司模仿商标申请注册。由于缺乏商标侵权纠纷维权经验、取证难度大等,请求人于2020年5月向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清远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及市专家库组成工作组,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专门召开会议指导请求人维权,出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意见》,在收集保存证据材料、加强举证力度、诉讼维权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应维权请求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供请求人选择。2020年底,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成功获得申诉,裁定被诉人无效申请,不予以注册。同时根据维权指导意见,该公司向产品侵权地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被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有效扼制了通过生产销售仿造请求人商标的商品流入市场,维护了请求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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